名  称: 区住房建设委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定分离” 办法导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119-9782-2021-00006
发布机构: 区住房建设委
文  号: 津滨住建发〔2021〕49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建筑市场管理
成文日期: 2021-12-30
发文日期: 2021-12-31
有效性: 有效

区住房建设委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定分离”

办法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区住建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滨海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定分离”办法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评定分离”办法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滨海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的创新发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落实招标人负责制,实现招标人权责统一和招标项目“评优择优”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相关内容,制订本办法导则。

第二条 本指导规则适用于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包含开发区及自贸区)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包括财政性资金),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二章 招标

第三条 招标人不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四条资格审查文件应当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自招标公告开始发布至提交资格申请文件截止不得少于10日。

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布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不得变更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定标方法等实质性条款。确需改变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本市计价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在投标截止时间5个工作日前公布。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确有错误的,应当责令招标人修改后重新公布,并依法重新确定开标日期。

第六条采用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税金和规费合计。其中安全文明措施费、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可竞争的固定报价另外单列。

相关专业工程计价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招标人可将招标控制价的85%~90%设定为成本控制价,也可参照《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适用范围》(津建招标〔2014〕459号)相关规定设定成本控制价,低于成本控制价的视为异常低价。

第三章 投标条件

第八条 招标人应在开标前进入文件规定的地点开展资格审查工作,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进入评标程序。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招标人应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工作,人员构成可参照定标委员会的组建要求。

第九条 对于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数量超过20家的,招标人应即刻启动筛选程序并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完成筛选工作。筛选后进入评标程序的投标人数量应当为15至20家(具体数量由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文件中约定)。当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数量小于等于20家时,则全部进入评标程序。

第十条 招标人筛选时应遵循“先去劣再择优”的原则,在资格审查文件中应注明投标人存在去劣的情形和择优的标准,不设定主观因素。择优因素主要考虑企业资质、企业规模、财务状况、企业及其人员的廉政记录、信用等。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择优因素,也可以综合考虑择优因素或按择优因素的重要性,对投标人进行逐级筛选。具体筛选办法应当在资格审查文件中明确规定,筛选结果应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筛选工作与资格审查工作应在同一天进行。

第四章 开标与评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开标、评标,并作好记录。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内按照专业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代表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评标一般采用定性评审,也可采用定量评审或定性+定量评审的方式,具体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一)定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择优推荐定标候选人。

(二)定量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对投标文件中的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比较、打分,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推荐定标候选人。

(三)定性+定量评审是指在评标因素中可设置部分定量评审项,在合格基础上评价其优良程度,作为推荐定标候选人的依据。

第十四条 评审因素包括技术、商务、资信等。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评审因素以及相应的评审顺序。

第十五条 评审一般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步骤。

(一)初步评审。

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对于进入评标阶段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法》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确认。

(二)详细评审。

评审因素及评分标准由招标人自行编制,并载入招标文件中。以下为定性评审方法,供招标人参考。

1、技术标评审。

(1)技术标评审采用合格制。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

(2)技术标评审结论判为“不合格”仅限于投标文件出现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的情况。否则技术标评审结论为“合格”。

(3)评为“合格”的技术标评审报告,应指出该投标文件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情况。

2、商务标评审。

(1)具体评审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审内容主要包括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组成是否存在不合理、是否存在需要注意的不平衡报价等情况。

(2)除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投标文件出现违反计价规范等情形,其投标报价评审等级为“不合格”外,投标报价文件出现其他情形的,均不得评定为“不合格”,评标委员会应列出报价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

3、资信标评审。

资信标评审内容包括企业资格、信用评价、类似工程业绩、获奖、投标人履约能力、合同履约情况等,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招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单列的无效标或者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异议,或者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作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无效标或者废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

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所有投标文件前,应当向招标人核实有关情况,听取招标人意见。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作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后,合格投标人数量不足3名的,招标人应当宣布本次招标失败,重新招标。

因合格投标人数量不足3名的重新招标的项目,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数量仍不足3名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对合格投标人的评审意见提交招标人,招标人可以按照原招标文件的定标程序和方法从合格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或者按相关规定直接发包。

第十八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不少于3家定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可推荐所有合格的投标人为定标候选人,也可推荐一定数量的定标候选人。具体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该明确推荐定标候选人的方法,可根据评审因素推荐所有合格的投标人为定标候选人,也可采用以下方法推荐规定数量的定标候选人:

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顺序(如:先评审资信,再评审技术,最后评审商务,具体评审因素和评审顺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分段进行评审、比较,确定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因素)的评审,直至完成所有评审因素的评审,推荐规定数量的定标候选人。

2、确定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因素)评审的投标人可以直接选优推荐,也可以择劣淘汰,各阶段推荐数量可以是明确的数值,也可以按比例推荐或淘汰;具体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3、当进入某一阶段(评审因素)的投标人数量已低于(或等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推荐定标候选人数量时,除投标文件出现无效投标情形外,所有投标人均应进入下一评审阶段或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定标候选人。

第五章 定标与中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充分竞争、合理低价的原则,采用下列方法或者下列方法的组合在评标委员会推荐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一)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

(二)票决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宣布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采用集体议事法定标的,定标委员会组长应当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

(四)其他方法,招标人可以将上述定标方法组合使用,也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其他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条招标人确定的定标方法、定标规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中产生,当技术能力不足时,可由招标人邀请外部专家担任。确有需要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以从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中确定成员;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以从其母公司、子公司人员中确定成员。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2倍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于收到评标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召开定标会。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定标前期准备工作。可对所有定标候选人的价格、方案、答辩、团队和资信等因素进行逐项分析,有条件的招标人,也可委派工作小组进行考察、质询。若考察中发现投标所用业绩、奖项等弄虚作假,或是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如实记录并提交定标委员会参考。

工作小组出具的复核、考察报告作为定标委员会在定标时的参考材料。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选择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作为定标因素。定标因素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六条定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定标规则,在定标候选人中推荐排序的3名中标候选人并从中确定预中标人。具体细则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评标报告、定标候选人名单、定标时间、定标方法、集体议事法的定标理由、中标候选人名单、预中标人等内容。

公示期内对评标结果及中标结果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提出的针对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异议,无论调查结果是否属实,均不改变评标委员会已确定并公示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中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可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由原定标委员会按照原定标方法重新组织定标、确定中标人;当所有定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具体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八条 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实名举报,或者预中标人没有出现法定的不能中标情形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发布中标人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与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应当一致),中标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和项目负责人等。

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章 责任与管理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对招标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健全内控机制:

(一)决策约束机制。资格审查及筛选、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廉洁评估范围内或按企业制度履行审批程序,也可向本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备。

(二)回避机制。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并书面说明回避理由。

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意见承担责任。

(三)监督机制。招标人或招标人的上级管理单位、项目业主可组建定标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定标委员会是否按既定的定标方法定标,定标方法及定标过程是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形。监督工作完成后应撰写监督报告。

(四)全过程“留痕”机制。招标人有关的定标资料应作为工程技术档案保存,按《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标人原则上应对定标前期准备工作、定标工作等同步录音、录像,并将录音、录像随定标资料一并保存。

第三十一条异议与投诉的处理参照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导则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导则自202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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