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区住房建设委     发布日期: 2022-12-02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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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海新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2011)、《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2022)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和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检测的委托方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第十七条“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2011)基本规定中“3.0.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3.0.3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三、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2022)“3.4.1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请各单位按上述通知严格落实。滨海新区住建委将在后续监督检查工作中将加大检查抽查力度,对未严格落实本通知的相关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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