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2023年滨海新区建筑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机构: 区住房建设委     发布日期: 2023-07-11 16:11      来源: 区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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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区住建综合执法支队、区住建事务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区建筑市场行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建筑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津住建建市函〔2023〕164号)的有关要求,在滨海新区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方式及时间

    (一)检查范围

    全区在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燃气旧管网改造工程)。

    (二)检查方式

    1.集中自查

    区住房建设委及各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施的项目开展检查,检查比例不少于在施项目的30%(如有燃气旧管网改造项目,须包含至少1个)。

    2. 随机抽查

    在自查的基础上,区住房建设委成立新区专项检查工作小组,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检查组对区本级及各开发区在施项目随机抽取1-2个(含1个燃气旧管网改造项目)开展检查。

    (三)检查时间

    1.各有关单位在2023年7月10日至7月30日开展自查,并将检查情况及《专项检查联络名单》、《在建项目清单》(见附件)于7月10前报区住房建设委建筑管理室政务邮箱bhzjwjzgls@tj.gov.cn,于2023年8月5日前将检查情况反馈区住房建设委建筑管理室政务邮箱。

    2.区住房建设委将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2023年7月18日至7月30日同步开展检查。

    二、检查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六)《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七)《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八)《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

    (十)《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T29-131-2015);

    (十一)《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津住建发〔2022〕3号);

    (十二)《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T29-300-2022)。

    三、检查内容

    针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总承包、专业承包、分包)、监理单位,主要从法定建设程序、建筑市场行为、实名制和资质资格四个方面开展市场检查。

    (一)建设单位

    通过查阅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许可证、专业承包合同、开工令文件资料、工程款支付凭证、建设单位管理人员考勤记录等,重点检查以下行为:

    1.是否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情形;

    2.是否存在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情形;

    3.是否存在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情形;

    4.是否落实实名制;

    5.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施工单位(总承包、专业承包、分包)

    通过查阅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管理人员名册、管理人员任命书、管理人员变更手续、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社保证明、管理人员工资发放记录、管理人员注册证书、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工程款支付凭证、主要建筑材料采购合同于付款记录、大型机械采购(租赁)合同与付款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日志、验收记录、监理例会会议纪要、考勤记录、实名制管理台账等,重点检查以下行为:

    1.是否存在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情形;

    2.是否存在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情形;

    3.是否存在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情形;

    4.是否到岗履职;

    5.是否落实实名制;

    6.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理单位

    通过查阅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监理单位营业执照、监理人员名册、监理人员任命书(总监、总监代表)、监理人员变更手续、监理人员劳动合同、监理人员社保证明、监理人员工资发放记录、注册证书、工地会议、监理例会、旁站记录、监理日志、监理人员考勤记录等内容,重点检查以下行为:

    1.是否存在转让工程监理业务行为;

    2.是否存在超越资质、无资质、出借资质承接业务行为;

    3.是否到岗履职(总监、总监代表、专监、监理员);

    4.是否落实实名制;

    5.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分工

    (一)区住房建设委将成立由区住房建设委建筑管理室、区住建综合执法支队、区住建事务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组成的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住房建设委建筑管理室、区住建事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组成,配合市住房建设委检查组、协调和推动区住建综合执法支队、各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对滨海新区内项目做好专项检查工作,收集和汇总各单位开展情况和总结,形成滨海新区专项检查情况报告;

    (二)区住建综合执法支队建立直管在建项目清单并抽取本次检查项目,会同区住建事务服务中心对区直管项目进行检查,配合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区直管项目进行检查,牵头联络、督促各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本次检查。

    (三)各开发区要组织专人建立在建项目清单开展专项检查,并配合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对照检查内容,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积极配合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建立台账,规范入档。

    (二)要健全完善在施工程项目清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确保监督检查无遗漏、无死角。

    (三)各单位、各部门要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并严密组织,对资料及证件造假等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治理违法违规行为。

    (四)做到检查与普法宣传相结合,在检查过程中向各方主体宣讲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高其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

    (五)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消极应付、配合不力、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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