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区住房建设委关于印发2024年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计划和开展3月份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区住房建设委     发布日期: 2024-03-28 16:55      来源: 区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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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海新区各勘察设计单位:

    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办法》(津建设〔2017〕497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9〕26号文件要求,结合《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1〕1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2024年对工商注册地位于滨海新区勘察设计企业开展动态核查工作,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滨海新区辖区内勘察设计企业总数的20%,频次为不低于3次,同时根据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权力运行和监管绩效系统推送情况适时增加抽查名单。现将2024年3月份开展滨海新区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名单及本次核查资质范围

    1.晟势(天津)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工程设计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工程设计电力行业变电工程专业乙级、工程设计电力行业送电工程专业乙级;

    2.瀚辰海洋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工程设计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海洋石油专业乙级;

    3.燕河综合能源规划设计(天津)有限公司-工程设计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工程设计电力行业变电工程专业乙级、工程设计电力行业送电工程专业乙级;

    4.中绿能(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设计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工程设计电力行业送电工程专业乙级、工程设计电力行业变电工程专业乙级;

    5.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设计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工程设计电力行业送电工程专业乙级、工程设计电力行业变电工程专业乙级;

    6.建安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

    7.天津远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

    8.沃伦工业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工程设计环境工程设计专项(水污染防治工程)乙级、工程设计环境工程设计专项(大气污染防治工程)乙级;

    9.天津普利碳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建材行业乙级;

    10.赢润(天津)综合能源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工程设计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工程设计电力行业送电工程专业乙级、工程设计电力行业变电工程专业乙级;

    11.华宇昆鹏(天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冶金行业乙级;

    12.天津瑞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专业乙级;

    13.安吉匠心(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乙级;

    14.天津燕山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工程勘察工程钻探劳务;

    15.天津世纪新塬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乙级。

    二、核查内容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遵守资质管理规定的情况;

    2.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遵守执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的情况。

    三、核查形式

    本次动态核查采取纸质材料检查形式,并视检查情况开展现场抽查。纸质材料包括《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表》、《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表》和附件材料(各一式一份)。附件材料需装订成册,各类证件均需按1:1比例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退休证书需校验原件;《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需报送原件。附件材料内容和排列顺序按照以下条款确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发生过变更的请提供变更页复印件;

    3.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原件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原件(人员顺序按照《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表》填报顺序排列);

    5.《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表》中所列非注册人员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原件(人员顺序按照《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表》填报顺序排列);

    6.勘察单位需提供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无需校验原件);

    7.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和返聘协议复印件。

    以上单位请于4月12日(周五)前将核查材料报送我委。

    四、核查要求

    1.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和配合本次核查工作,在核查工作中存在拒绝、阻挠、拖延或弄虚作假行为的,我委将全行业通报批评并计入核查不合格单位名单。

    2.对于核查不合格单位,我委将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到位前不得承揽新的勘察设计任务。整改期满后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我委将函告相关部门依法撤回资质,并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将违法单位计入诚信档案。


    附件:1.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表

             2.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表


    (联系人:徐孝单;联系电话:022-65306048)

    (此件主动公开)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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