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一、制定政策的背景
近年来,我委不断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工作。通过实名制管理,在规范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维护施工现场人员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9年住建部人社部联合印发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22年住建部人社部联合印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22〕59号),又明确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为使实名制管理工作更好的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更好的发挥激励作用,我委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21条,从实施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监管职责、市实名制系统、实名制管理系统、实名制信息、登记范围、参建各方职责、劳资专管员(劳务员)职责、实名制通道、项目登记、人员进场前登记、考勤制度、数据上传、实名制台账、数据安全、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明确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施工现场人员的范围。签订劳动合同(订立用工书面协议)从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人员。上述人员的实名制信息应当上传至市实名制平台进行管理,进入施工现场的其他人员,由总承包企业建立访客台账,实施登记管理。
二是落实市区两级监管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推动指导,制定实名制管理相关制度,开发和管理天津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负责实名制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各区住房建设委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加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市和区住房建设部门督促建筑企业全面落实建筑工人管理实名制的各项要求,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未落实实名制管理及实名制管理不到位的,及时告知同级住房建设部门。
三是明确参建各方职责。总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负责建立健全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实名制日常管理等工作;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实名制管理相关事项,并督促管理总承包企业实名制落实情况;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监督落实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情况,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同时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四是规范了考勤制度。总承包企业应当对施工时段内出入的施工现场人员,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按照实际情况考勤,考勤记录实时上传至市实名制平台。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并于次月5日前在施工现场公示上月考勤信息。施工现场人员可核对公示的考勤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电子考勤和有关图像、影像等用工管理台账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五是明确了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实名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的任务。重点包括,在市实名制平台登记及上传信息等情况;招标文件、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中约定实名制管理相关事项等情况;施工现场实名制通道及设施设备设置、使用等情况;劳资专管员(劳务员)设立履职等情况;实名制台账建立更新等情况;使用实名制管理系统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考勤记录及公示等情况;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到岗等情况;施工现场人员与市实名制平台、实名制台账、考勤表及工资发放单中的人员信息等一致性情况;建设单位督促总承包企业实名制落实等情况;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日志中对实名制管理监督记录等情况。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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