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住房建设委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津政规〔2020〕5号)等规定,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我委研究制定了《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21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管理,规范公租房申请、使用、退出、监管等行为,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津政规〔2020〕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滨海新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公租房的申请审核、配租使用、资金管理、退出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职能分工
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简称“区住房建设委”)是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政策制定、业务指导,下设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事务服务中心(简称“区住建中心”),负责滨海新区公租房事务性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租房管理相关工作。
三、申请审核管理
(一)准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家庭,可以申请滨海新区公租房:
1.具有滨海新区居民户籍,符合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简称“住房租赁补贴”)条件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以及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且房屋租赁期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2.具有滨海新区居民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及以下、人均财产11万元及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及以下,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及以上单人户)。
(二)申请审核程序
公租房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如实申报户籍、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并书面声明同意接受相关审核部门的调查核实。具体操作程序详见《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操作程序》(附件1)。
(三)户型配租标准
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的不足3人家庭,原则上承租一居室或一个居住空间户型的住房;3人及以上家庭,可承租一居室单元住房(一个居住空间)户型或二居室单元住房(二个居住空间)户型的住房。异性子女年满十四周岁的单亲家庭,可选择承租一居室单元住房(一个居住空间)户型或二居室单元住房(二个居住空间)户型的住房;当二居室单元住房(二个居住空间)户型的住房仍有剩余时,子女年满十周岁的单亲家庭也可选择承租二居室单元住房(二个居住空间)户型的住房(异性子女单亲家庭优先承租)。
四、配租管理
公租房产权单位可以确定经营单位负责公租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等工作。
(一)发布配租公告。
具备入住条件的公租房项目由区住建中心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以及租金标准、配租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二)配租程序
符合承租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配租公告的内容自愿参加公租房登记配租,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摇号、选房:
1.租房补贴优先家庭,指准予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且家庭成员中有肢体一、二级残疾或视力一、二级盲的家庭,残疾等级在六级(含)以上的伤残军人家庭以及准予领取租房补贴的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对象的重点优抚家庭;
2.租房补贴其他家庭,指前项规定之外的准予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
3.非租房补贴优先家庭,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肢体一、二级残疾或视力一、二级盲的家庭,残疾等级在六级(含)以上的伤残军人家庭以及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对象的重点优抚家庭;
4.非租房补贴其他家庭,指前项规定之外的其他准予承租公租房的家庭。
具体操作程序详见《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操作程序》(附件2)。
五、资金管理
(一)开立账户
1.区住建中心在代收保证金银行开立租房保证金专户,用于代收承租人缴存保证金。
2.区住建中心在代收租金银行开立租房补贴专户,代发补贴银行将租房补贴划拨至租房补贴专户,代收租金银行将其划拨至承租人租金代扣卡。
3.产权单位在代收租金银行开立租金专户,用于存入房屋租金及房屋使用费等。一个产权单位有多个公租房项目的,在租金专户下设项目二级明细账。
(二)租金标准
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略低于项目所在(或邻近)区域的居住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进行确定和调整。由区住房建设委提出,经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向社会公布。每套公租房的租金由公租房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按照核定的项目租金标准,结合楼层、朝向调剂等系数确定。租赁期内项目租金标准调整的,公租房经营单位应当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变更租金数额。
(三)保证金缴存标准
申请人应当按照公租房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租房保证金。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按照承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交纳租房保证金;其他家庭按照承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交纳租房保证金,天津市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金管理模式
租房保证金由承租人一次性缴存,区住建中心专户存储,委托银行代收,代收保证金银行为承租人计息。承租人腾退住房时,租房保证金可由产权单位抵扣承租人欠交租金和违约赔偿金后,退还保证金剩余本息。
公租房租金(含房屋使用费)由承租人按月交纳,产权单位专户存储,委托银行代收代付。代收租金银行与承租人签订租金代扣协议并为其办理租金代扣卡,约定该卡在承租合同启用至腾退房屋期间定向用于代扣租金,不得提现或办理其他转账业务。
代发代扣的租房补贴和委托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入租金代扣卡,承租人向租金代扣卡中存入月租金差额,代收租金银行采取足额划扣的形式向租金专户划扣。
六、使用与退出管理
(一)公租房承租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承租家庭使用公租房发生的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由承租家庭承担。
(二)公租房承租家庭违反租赁合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租房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住房;造成损失的,公租房经营单位有权要求承租家庭赔偿损失:
1.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的;
2.擅自改变承租住房使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3.经催告,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的;
4.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不再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的;
6.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对出现下列情形的承租人,公租房经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届时租金标准确定: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搬迁期自其租赁合同期满次月起计算,期限不超过12个月。
2.承租期间不再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的,搬迁期可以至租赁合同期满。
3.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搬迁期自其购买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次月起计算,期限为2个月。
(四)违反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经告知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以及合同到期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租赁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此类家庭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退出承租房屋,逾期拒不腾退承租房屋的,经营单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腾房,腾退期间房屋使用费按照届时租金标准的1.3倍收取。
搬迁期满拒不腾退承租房屋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七、监督管理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二)违规申请或租用公租房的家庭,所承租项目经营单位应对其建立不良信用记录,报区住建中心备案。有关不良信用记录纳入本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天津市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操作程序
2.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操作程序
附件1
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操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
(一)已取得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申请公租房,申请人须为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资格证明的住房保障部门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承诺书》(附件1),提出公租房资格申请:
1.本人身份证明;
2.《天津市住房租赁补贴(二类)资格证明》或《天津市住房租赁补贴(三类)资格证明》;
3.家庭成员中有肢体一、二级残疾或者视力一、二级盲的,应提供相应残疾等级的第二代《残疾人证》;有伤残军人且残疾等级在六级(含)以上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开具的肢体、视力残疾证明;重点优抚对象申请家庭需携带《天津市定期抚恤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天津市定期补助人员证》或《优抚对象身份证明》,住房租赁补贴重点优抚对象需经相关部门核实后认定。
(二)未取得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共同推举一位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部门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承诺书》,提出申请:
1.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2.家庭成员户口簿;
3.家庭户籍地住房和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拥有私产住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从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将住房出售或置换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置换协议书;房屋被征收的,提供正式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提供受理申请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
4.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5.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申请公租房的,申请人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申请手续,被委托人须持本人、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的委托书。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单人户申请公租房。
1.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户籍满5年的单人家庭,可单独申请公租房。独立户籍未满5年的,申请家庭人口数量以本次迁移之前户口簿记载为准。
2.离异或丧偶的单人家庭,可单独申请公租房。离婚人员须离婚1年以上(以判决书或调解书日期为准),方可申请公租房。
3.非独立户籍的未婚人员,须与父母共同申请公租房。但父母为滨海新区以外户籍或已双亡的,可单独申请。父母在滨海新区内有住房的,须认定为该申请人住房。
4.申请人(或配偶)与未婚子女在同一地址分别落有户籍的,应当共同申请公租房。
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受理审核
(一)住房租赁补贴类申请家庭
住房保障部门对住房租赁补贴类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财产及收入按照申请补贴的条件直接认定。
(二)非住房租赁补贴类申请家庭
1.住房保障部门对非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住房保障部门告知其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收入和财产情况;不符合条件的,开具《不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告知单》。
(1)户籍认定。申请家庭户籍以户口簿记载为准,按具有滨海新区居民户籍(含因就业在滨海新区落户的单位城镇户籍集体户口)认定。
户籍落在已发布征收公告的征收片的家庭申请公租房,各住房保障窗口不受理其申请。如确为非被征收人或非安置对象的,须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征收单位出具《征收(补偿)安置情况证明》(附件2)后,可受理其申请。
(2)人口认定。申请家庭人口按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认定。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户籍父母也可作为家庭人口认定。
家庭人员中有因结婚新增、新出生、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津定居、退出现役、在外地上学毕业、离婚、知青及其子女、刑满释放人员迁入申请人户籍的,或按政策在滨海新区新落户的,不受落户时间限制。因其他原因迁入申请人户籍满5年的,可作为家庭人口认定。
父母为滨海新区以外户籍或已双亡的未成年子女,可由其同户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申请人共同申请。申请人须为该未成年人的合法监护人。
(3)住房认定。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的,视为无房;家庭成员名下有住房的,按该处住房面积认定;家庭成员有两套(处)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认定。
申请家庭有私产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不动产权属证明记载面积认定;承租公有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计租面积乘以相应系数计算。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系数为1.3;平房和非成套住房系数为1.15;
申请家庭原住房出售或置换,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已出售或置换住房面积核定计算;家庭成员再购买住房的,按所购住房面积计算;住房出售或置换三年以上的,已出售或置换住房不认定面积;
申请家庭原住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面积核定计算;住房拆迁三年以上的,被拆迁住房不认定面积;
离婚人员住房以法院判决或者离婚协议及履行结果为依据认定;
申请家庭户口簿有迁移记录,且迁移时间不满5年的,须对迁移地址房屋情况进行核查。
2.街道办事处按照市民政部门关于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操作规定,通过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核查其财产信息,提出初审意见。系统生成《天津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财产核查单》(简称《收入核查单》)。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对符合条件的,将《收入核查单》通过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提供给区民政部门。
3.区民政部门依据《收入核查单》和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提出复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通过住房保障管理系统转至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其他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家庭。
三、担保
申请家庭按照租赁担保规定自行选择采取保证人或者履约承诺方式提供担保。
(一)保证人担保
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开具《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担保证明通知书》(附件3,编号同申请审核表编号);
申请人和保证人持《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担保证明通知书》和《保证书》(附件4)在滨海新区公证机构办理保证书公证,并将《公证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至受理申请的住房保障部门。
采用保证人担保的申请家庭在承租公租房期间,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租赁合同规定的租金缴纳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代为支付租金。
保证人应当为法律规定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但已提出公租房申请、已取得公租房承租资格、已承租公租房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公租房的家庭成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作为保证人的,不得提供担保。
(二)履约承诺
采用履约承诺方式的申请家庭在申请公租房时,应当承诺履行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填写《履行公租房租赁合同承诺书》(附件5,同意在取得《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简称《符合条件通知单》,附件6)后和承租公租房期间,不将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私产住房或公有住房出售、置换、赠与或过户、分户、并户给申请家庭成员以外人员。当申请家庭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租赁合同义务时,经营单位可依承诺通过法律途径处置该房产。
住房保障部门通过系统对申请家庭相关住房信息给予注记。无法注记的申请家庭,应当选择其他担保方式。
申请家庭公租房资格注销的,住房保障部门通过系统进行公租房资格注销“备案”后,已进行履约承诺注记的申请家庭自动解除注记。
(三)符合以下情形的申请家庭可免于租赁担保:
公租房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截至申请公租房之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提供租赁担保:一是申请人和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且月缴存额合计500元以上的;二是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3万元以上的。
申请家庭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单》。免于租赁担保的家庭,由住房保障部门审定,留存其《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单》原件,开具《免于公租房租金担保证明》,附件7)。
四、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由住房保障部门分别在住房保障窗口、区住建委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开具《不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告知单》。
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5个工作日内自行举证,逾期不举证的,视为认同;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并自行举证的,经区住建中心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恢复其申请资格。
五、核发资格证明
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住房保障部门发放《符合条件通知单》。
附件: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承诺书
2.征收(补偿)安置情况证明
3.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担保证明通知书
4.保证书
5.履行公租房租赁合同承诺书
6.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
7.免于公租房租金担保证明
附件1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承诺书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
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
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
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
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
现申请 ,共同承诺以下事项:
本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已如实申报和提供家庭成员的全部户籍、收入、房屋、财产状况和残疾有关材料,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如有瞒报、漏报或不实,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
如申请家庭提供要件不齐、未按时交回收入核查单或未按时提供租赁担保等,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本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同意并授权有关管理部门将家庭人口、户籍、住房、收入、财产等信息、以及享受住房保障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公示或公告;同意、授权并配合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受理、审核部门向有关单位(如房管、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公安、交管、金融、证券等)和个人收集、比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资料;同意并授权拥有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向有关审查管理部门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资料。
本人及申请家庭成员承诺享受 期间,本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的30天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本人及申请家庭成员承诺享受 满整年后的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本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动情况。未领取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向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申报。
本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认真履行所有约定。如发生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经催告仍不缴纳等行为的,同意相关管理单位将本人及申请家庭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期间,本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同意授权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单位,暂停发放全体家庭成员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暂停办理全体家庭成员续租、以及住房保障申请等手续,暂停全体家庭成员购买住房以及名下私有住房出售或者公有住房置换、过户、分户、并户给申请家庭成员以外人员的行为。
本人及申请家庭成员愿意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申请人(签章): 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签章):
委托人(签章): 监护人(签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情况证明
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房屋地址),属于 征收房屋。姓名: ,身份证号为: ;姓名: ,身份证号为: ;姓名: ,身份证号为: ;姓名: ,身份证号为: ;经查,上述人员均非被征收人或被安置对象。
特此证明。
经办人: 经办人:
征收单位(盖章) 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编号:G□□□□□□□□□□
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担保证明通知书(存根)
同志:
您的身份证号: 。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为:1.姓名 、身份证号: ;2.姓名 、身份证号: ;3.姓名 、身份证号: ;4.姓名 、身份证号: 。根据我市公租房相关政策规定,经审核,您需要提供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担保证明(经公证的保证书)。您提供以上担保证明后方可领取《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
特此通知。
申请人(签字):
住房保障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骑 缝 章
编号:G□□□□□□□□□□
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担保证明通知书
同志:
您的身份证号: 。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为:1.姓名 、身份证号: ;2.姓名 、身份证号: ;3.姓名 、身份证号: ;4.姓名 、身份证号: 。根据我市公租房相关政策规定,经审核,您需要提供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担保证明(经公证的保证书)。您提供以上担保证明后方可领取《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
特此通知。
经办人(签字): 住房保障部门(盖章)
附件4
保 证 书
保证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_____月 日,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
我同意作为 (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
(公民身份号码: )、 (公民身份号码: )、 (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履行《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支付房屋租金义务的保证人,在其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该义务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为支付应交而未交的房屋租金。本人具有保证 、 、 、 履行支付房屋租金义务的能力。
上述保证是我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违反愿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5
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身份证号 、
,身份证号 、
,身份证号 、
,身份证号 ,共同承诺以下事项:
1.本家庭全体成员将在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认真履行所有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合同约定租金;
2.本家庭在取得《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后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不将家庭成员名下私有住房出售或者公有住房置换、过户、分户、并户给申请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员;
3.本家庭同意授权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单位,在取得《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后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暂停本家庭成员名下私有住房出售或者公有住房置换、过户、分户、并户行为。
4.本家庭违反《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和本承诺书所承诺事项时,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将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或者公有住房进行处置。
上述承诺是本家庭所有成员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章):
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两联,一联由住房保障部门留存,另一联由申请家庭交公租房经营单位。
附件6
序号:
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
(申请人):
您的身份证号为 ,按照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您的申请类别为 类(租房补贴优先家庭/租房补贴其他家庭/非租房补贴优先家庭/非租房补贴其他家庭)。
经审核,您符合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户型房屋配租标准。本通知单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内有效,您须在有效期内持本通知单到标注项目办理登记、摇号、选房等后续手续。登记时间、地点请您自行关注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政务网,逾期未参加登记或标注项目出租完毕的,本通知单作废。
您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前,有关部门将对您进行承租资格复核,复核合格后,您方可办理签约入住手续。
申请人(签章) 住房保障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该通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交申请人;第二联由住房保障部门留存。
附件7
编号:
免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担保证明(存根)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 ;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为:1.姓名 、身份证号: ;2.姓名 、身份证号: ;3.姓名 、身份证号: 。经审核,该申请家庭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且仍在缴存、每月缴存额合计在500元以上的家庭,或者为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在3万元以上的家庭,根据我市公租房相关政策规定,可免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担保。
特此证明。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骑 缝 章
编号:
免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担保证明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 ;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为:1.姓名 、身份证号: ;2.姓名 、身份证号: ;3.姓名 、身份证号: 。经审核,该申请家庭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且仍在缴存、每月缴存额合计在500元以上的家庭,或者为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在3万元以上的家庭,根据我市公租房相关政策规定,可免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担保。
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字): 住房保障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操作程序
一、登记摇号选房
(一)发布公告
公租房项目具备租赁条件后,由区住建中心发布项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配租对象、受理登记时间、地点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意向登记
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原件和复印件,以下简称:《符合条件通知单》)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到项目公告指定地点登记。
因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登记的,申请人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登记手续,被委托人应当持本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的《委托书》(附件1)。
每个家庭每批次登记期限内仅限登记一个公租房项目,登记截止时限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登记时限截止后,申请人不得再撤回登记申请。
经营单位根据《符合条件通知单》中注明的申请人承租公租房户型标准,与申请人确认承租户型,并开具《公租房登记确认单》(附件2)。
(三)登记类别
申请家庭按照准予领取租房补贴优先家庭类、准予领取租房补贴其他家庭类和非租房补贴优先家庭类、非租房补贴其他家庭类分别进行登记。
登记同类别家庭按照一居室单元住房(一个居住空间)户型、二居室单元住房(二个居住空间)户型分别登记;符合承租一居室单元住房(一个居住空间)户型房屋条件的申请家庭不得承租其它户型房屋;符合承租二居室单元住房(二个居住空间)户型房屋条件的申请家庭可以承租一居室单元住房或二居室单元住房(一个居住空间或二个居住空间)户型房屋。
(四)确定选房顺序
1.确定方式。当房源不足时,采用摇号或抽签的方式,按登记组别分别确定申请家庭选房顺序。当房源不能满足次序在前类别家庭需求时,后续类别家庭不再组织摇号或抽签。
2.代表产生。登记时,在经营单位组织下,可采取抽签等方式确定参加摇号活动人选,具体人选数量由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过程监督。摇号或抽签全过程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所产生的结果应经操作人员现场签字确认并经公证人员现场确认、出具公证文书。
4.结果公示。项目经营单位通过项目现场张贴、区住建委政务网公布方式,对最终结果进行公示。
(五)选房
经营单位可根据房源、登记家庭数量情况,实行分批选房。选房依登记类别次序进行。经营单位向已确定选房顺序号的家庭开具《天津市公租房选房通知单》(附件3)。已确定选房顺序号的家庭持《天津市公租房选房通知单》,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依据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入围后放弃选房资格、未参加选房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选定住房的家庭,视同放弃公租房承租资格。
二、入住前核查
公租房项目签约入住前,经营单位应将摇号入围的申请家庭信息批量导入系统,由区住建中心进行批量核查。核查合格的,系统将该家庭信息传送至经营单位名下进行后续配租;对经批量核查不合格的,区住建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对批量核查不合格申请家庭的现人口、住房情况,与该家庭取得公租房承租资格时的情况进行比对复核。资格复核合格的,区住建中心在系统中注明“复核合格”,提交至经营单位进行后续配租;资格复核不合格的,区住建中心在系统中备注原因后,退回经营单位,并向申请家庭开具《公租房承租资格复核不合格通知单》(附件4);申请人可在规定期限内自行举证,逾期不举证的或举证后仍不合格的,区住建中心在系统中注明“复核不合格”退回经营单位,并向申请家庭开具《公租房承租资格复核结果告知单》(附件5),经营单位注销其复核信息。
三、租金与签约
(一)房屋租金
公租房产权单位按照核定的项目租金标准,结合楼层、朝向调剂等系数确定每一套公租房具体租金。
1.公租房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租金,应收租金计算到人民币元,元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2.公租房租金计算基础分数为100分,顶层楼层的调减10分,整套住房无朝南窗户的调减10分,顶层且无朝南窗户的调减20分。
3.房屋租金=租金标准×建筑面积×(100分-调减分数)%。
4.租赁不满整月的,应交租金=房屋租金/30天×实际租赁天数。
(二)缴存租房保证金和首月租金
经营单位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公租房缴存租房保证金通知书》(附件6)、《开立代扣租金银行卡通知单》(附件7)和《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交纳通知单》(附件8)。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持通知书按规定标准到代收银行缴存租房保证金和首月租金。代收银行根据系统收到的公租房经营单位发送的缴存信息,核对承租家庭所持相关材料后,收取租房保证金和首月租金,开具相关凭证后,向经营单位反馈收缴成功信息。代收租金银行将当日收缴租金划入产权单位租金账户。
(二)签订租赁合同
经营单位通过系统查询租赁合同审批情况和承租家庭所持银行开具的相关收款证明,提交产权单位审核,产权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经营单位提交的租赁合同信息进行审核,并反馈给经营单位。经营单位与其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简称《租赁合同》),有担保人的,承租人、共同承租人和担保人应共同与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交纳
租金代扣卡专项用于承租人交纳房屋租金。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向租金代扣卡里存入需自行支付的租金,承办银行定期或根据指令自代扣卡划扣足额租金至产权单位租金专户。
1.代扣租房补贴交纳租金。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承租家庭委托银行代扣租房补贴用于交纳租金。签订《租赁合同》首月全额租金由承租家庭全额自行交纳;次月起、银行代扣承租家庭租房补贴交纳房屋租金,不足部分,承租家庭自行存入租金代扣卡。
2.办理公积金委托提取。经营单位通过系统将办理委托提取公积金交纳房租家庭信息传递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并为其开具《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手续通知单》(附件9),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通过系统查询其签订委托提取协议信息,核对申请人所持材料后,为其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手续,并将结果通过系统反馈经营单位。经营单位为该类家庭办理入住手续时,需查验其《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交纳公租房租金协议书》(附件10)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五)承租资格变更
承租公租房期间,承租家庭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承租房屋、租房保证金标准,变更承租人、增加共同承租人的按照天津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租赁担保信息变更
公租房申请家庭或承租家庭可申请变更履约担保方式。
已取得承租资格未签订《租赁合同》的,住房保障部门收回其原《符合条件通知单》后,向经审核担保手续合格的家庭开具新的《符合条件通知单》,并通过系统确认更新资格信息。确认后,变更后的履约担保方式生效。
已签订《租赁合同》的,住房保障部门通过系统将经审核担保手续合格的家庭信息提交经营单位,经营单位与该家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后,通过系统确认更新合同信息。自新合同签订之日起原《租赁合同》终止履行,变更后的履约担保方式及新《租赁合同》生效。
五、续租
公租房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间,认真履行《租赁合同》约定且申请人及配偶没有新增住房,租赁期满经审核符合公租房续租条件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可以续签租赁合同,继续承租现公租房。
(一)受理
经营单位接到承租家庭续租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续租条件承租家庭的申请信息,通过系统提交区住建中心进行审核。
(二)资格审核
区住建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对该家庭承租人和配偶的现住房情况与其申请公租房时的情况进行比对,同时对已提供的担保人情况进行核实,并填写审核意见。
1.对符合续租条件的,区住建中心在审核意见中标注“符合续租条件”。
2.对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区住建中心在审核意见中标注“不符合续租条件”并详细注明原因。
3.对申请公租房时以提供保证人方式进行履约担保的家庭,区住建中心应当同时审核保证人情况,保证人死亡或丧失保证能力的,承租家庭需重新办理履约担保手续。
4.初次承租公租房时未办理履约担保手续的家庭,不需办理履约担保手续。
(三)结果反馈
区住建中心通过系统将审核结果反馈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告知承租家庭。对经审核符合续租条件的家庭,经营单位为其办理后续续租手续;对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承租家庭,区住建中心向其发放《不符合公租房续租条件通知单》(附件11),并告知理由;对需重新办理履约担保手续的,区住建中心告知申请人重新办理履约担保手续。
(四)复核
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家庭,应当在接到《不符合公租房续租条件通知单》5个工作日内到区住建中心申请复核。区住建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复核并向其出具《公租房续租条件复核结果告知单》(附件12),并通过系统填写复核意见,反馈经营单位。
六、司法划扣
(一)经营单位起诉
承租公租房家庭拖欠房屋租金满6个月,经催缴仍不补缴的,由项目经营单位向公租房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欠租家庭拒绝按照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补缴欠租的,项目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司法划扣程序追索欠租、违约金等款项。
(二)划扣资金类别
司法划扣的资金类别包括欠租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工资、住房公积金、租房保证金及其他资金。项目经营单位应优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划扣银行存款、工资、住房公积金等资金,上述资金不足以支付欠租的,再申请划扣租房保证金。
(三)初审
划扣租房保证金的,经营单位应通过系统向区住建中心提交初审,并通过电话等联系方式进行二次验证。初审通过的,由建设银行为该家庭的保证金结算利息。
(四)划扣资金
1.划扣租房保证金
经营单位陪同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持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到区住建中心申请划扣租房保证金,同时应明确执行总金额、执行费、案件受理费以及补缴租金总额。区住建中心打印《公共租赁住房欠租家庭强制执行提取保证金明细表》(附件13),由经营单位、基层人民法院、区住建中心三方办事人员签字确认后,划扣保证金,并做好相关要件的整理归档工作。
区住建中心将保证金划扣至基层人民法院后,将该件通过系统转回至经营单位。
2.划扣其他资金
经营单位应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根据资金类别联系有关管理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司法划扣工作。
(五)补缴租金
人民法院通过电汇、支票等方式将执行款项划至经营单位账户后,经营单位收到款项应当在系统中填写入账时间。经营单位再将款项转存入产权单位的租金账户,同时将盖章确认的《经营单位汇款明细表》和该件报至产权单位。产权单位租金账户收到划扣的保证金后,核对《经营单位汇款明细表》,填写产权单位进账时间,点击“备案”后,保证金划扣流程完毕。
七、退出管理
公租房承租家庭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未及时续租的,合同到期后应当退出。自合同期满次日起至腾退住房期间,按照届时租金标准的1.3倍向承租人收取房屋使用费。公租房承租家庭选择退出(含租赁期间内退出)所承租房屋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1.查验房屋
(1)租期届满的,经营单位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承租人;承租人提出提前解约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经营单位。
(2)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腾空住房,并自行结清房租、水、电、煤气、暖气、物业费等所有费用。
(3)双方实地查验房屋。经查验具备交接条件的,经营单位为承租人办理清退结算手续。属于承租人自行保养范围的设施设备损坏的,经营单位确认其已修复后,为其办理清退结算手续。
2.清退结算
(1)核算租金
经营单位在承租家庭腾退房屋后,通过系统向代收租金银行发送停止计算应收租金信息,接到代收租金银行反馈信息后查询租金交纳情况。
承租人欠交租金的,经营单位通知其补齐欠交租金,对已向租金代扣卡中存入欠交租金的,经营单位核对承租人存款票据及租金代扣卡上标注的交费日期、卡号及金额等信息;承租人无欠租记录或经营单位确认已补交的,经营单位通过系统向产权单位提交保证金清算申请。产权单位审核合格的,向区住建中心提交审批信息。
(2)计算利息
区住建中心审批后,通过系统向代收保证金银行传递保证金结息信息。代收保证金银行根据系统反馈信息进行结息计算,并将结算结果传送至区住建中心。
(3)清退保证金
区住建中心查验承租人结息情况后,通过系统生成《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退租房保证金明细表》(以下简称《退保证金明细表》)(附件14),并将信息传递代收保证金银行。
代收保证金银行通过系统查询应清退信息,查验区住建中心所持《退保证金明细表》后,将租房保证金本息从租房保证金账户划拨至承租人租金代扣卡,并向经营单位、产权单位及区住建中心发送反馈信息。
(4)清算租金
已清退保证金的,经营单位通过系统清算租金,需退还承租人租金的,按照“退还租金”相关规定执行。退还租金数额=已交纳末月租金-实际发生末月租金。
(5)清户
区住建中心通过系统查询保证金清退及租金清算情况,对已清退保证金且无欠交租金的承租人,开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退款单》(简称《退款单》)(附件15),项目产权单位加盖公章后,由经营单位交与承租人。代收租金银行查验承租人所持《退款单》,与其终止租金代扣协议,注销租金代扣卡。
八、动态监管
(一)动态巡查
经营单位对承租家庭定期入户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填写《公租房项目房屋使用和设施设备巡查记录表》(附件16)。经营单位每季度应对承租家庭进行一次全面巡查,每月巡查户数不得少于承租家庭总数的15%,该项指标纳入检查考核事项。巡查中发现承租家庭将公租房转借(租)、闲置、改变住房用途以及累计欠交租金满6个月、违章搭建、拆改房屋等违法违约行为的,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报区住建中心、产权单位备案,协调处理好信访、稳定、安全、诉讼等事宜。
(二)监督检查
区住建中心应定期对经营单位巡查记录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列为核拨经营管理费的依据,对经营单位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巡查或巡查记录不完整等问题的,扣减一定数额经营管理费用,对经营单位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纵容、隐瞒转借(租)、改变用途等违规使用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件:1.委托书
2.公租房登记确认单
3.天津市公租房选房通知单
4.公租房承租资格复核不合格通知单
5.公租房承租资格复核结果告知单
6.天津市公租房缴存租房保证金通知书
7.开立代扣租金银行卡通知单
8.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交纳通知单
9.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手续通知单
10.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交纳公租房租金协议书
11.不符合公租房续租条件通知单
12.公租房续租条件复核结果告知单
13.公共租赁住房欠租家庭强制执行提取保证金明
细表
14.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退租房保证金明细表
15.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退款单
16.公租房项目房屋使用和设施设备巡查记录表
附件1
委 托 书
本人 (身份证号: ),因 不能亲自到现场登记选房,特委托 (身份证号: )到现场登记选房。 (被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我们全家共同推荐的委托人,其登记选房行为代表我们全家。
本人及家庭成员了解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登记选房政策,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特此委托。
委 托 人 (签字):
申请家庭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公共租赁住房登记确认单(存根)
(申请人):
您的身份证号 ,《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编号 ,确认登记 (项目名称)房屋,您的登记顺序为
类 号。
本次登记截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依据我市有关规定,您可在登记截止时限前撤销登记申请,交回本确认单,我单位退还您的《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原件。本次登记截止时限后,您不能撤销登记申请,将直接进入选房程序。
申请人签字: 联系电话:1、 2、
经办人签字: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骑 缝 章
公共租赁住房登记确认单
(申请人):
您的身份证号 ,《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编号 ,确认登记 (项目名称)房屋,您的登记顺序为
类 号。
本次登记截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依据我市有关规定,您可在登记截止时限前撤销登记申请,交回本确认单,我单位退还您的《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原件。本次登记截止时限后,您不能撤销登记申请,将直接进入选房程序。具体摇号、选房时间和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申请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选房通知单(存根)
(申请人):
您的身份证号: 。请您于 年 月 日 ,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本通知单到 ,参加 项目选房。如您未参加选房或在规定时间内未选定住房的,依我市有关规定,将视同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且自《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注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您的选房顺序号为 类 号。
申请人签字: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签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骑 缝 章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选房通知单
(申请人):
您的身份证号: 。请您于 年 月 日 ,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本通知单到 ,参加 项目选房。如您未参加选房或在规定时间内未选定住房的,依我市有关规定,将视同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且自《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注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您的选房顺序号为 类 号。
申请人签字: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签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复核不合格通知单(存根)
申请人 (身份证号: ):
按照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经核查,您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签约入住前,因 原因,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如您对审核结果存有异议,您可在5日内自行举证,如逾期不举证视为接受审核结果。
申请人签字: 住房保障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骑 缝 线
□□□□□□□□□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复核不合格通知单
申请人 (身份证号: ):
按照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经核查,您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签约入住前,因 原因,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如您对审核结果存有异议,您可在5日内自行举证,如逾期不举证视为接受审核结果。
经办人签字: 住房保障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复核结果告知单(存根)
根据《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您因对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前承租资格审核结果存在异议,向我局申请复核。经复核:
□您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可按规定提出申请:
□您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理由是
。
申请人签字: 住房保障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骑 缝 章
□□□□□□□□□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复核结果告知单
根据《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您因对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前承租资格审核结果存在异议,向我局申请复核。经复核:
□您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续租条件,可按规定提出申请:
□您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续租条件,理由是
。
经办人签字: 住房保障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 序号: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缴存租房保证金通知书
(申请人):
您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编号为 。
您选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地址为 (项目名称) 号楼 门 单元。该住房户型为 (一室/一个居住空间、二室/二个居住空间),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租赁保证金 元,合计(大写) 元。请您于 年 月 日前,到 办理租房保证金缴存手续,逾期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申请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注:《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缴存租房保证金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承办银行留存;第二联由申请人转交经营单位留存;第三联由申请人留存。
附件7
开立代扣租金银行卡通知单
申请人 (身份证号: ):
您选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为 项目 号楼 门 单元,建筑面积 平方米,月租金(小写) 元,大写 元,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请您于 年 月 日前到建设银行签订租金代扣协议,领取租金代扣卡。
经办人签字: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8
编号: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交纳通知单
申请人 (身份证号为: ):
您选定的为 项目 号楼 门 单元,租期为 月,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月应缴纳租金为 元(小写), 元(大写),请您于 年 月 日之前到建设银行 支行交纳首月租金,并签订委托代扣协议、办理代扣卡,租赁期。租赁期内其它各月租金均采取租金代扣卡代扣形式,代扣日为每月的 日,请您于代扣日前一日将足额月资金存入代扣卡。
逾期未交纳租金的,视为放弃所选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
年 月 日
注:通知单一式三份,经营单位、受托银行和承租人各留存一份。
附件9
序号:
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手续通知单
承租人 身份证号码 :
您选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为 项目 号楼
门 单元,该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月租金 元,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与承租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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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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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家庭成员表)
请上述人员携带身份证、公积金龙卡及本通知单,到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
经办人签字: 经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该通知单序号为租赁合同编号
附件10
委托代扣租房补贴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协议书
甲方: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
乙方: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为便于甲方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保证账款安全,经双方协商,自 年 月甲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至腾退住房次月期间,甲方委托乙方代扣其 款项(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特订立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可查询代扣款情况,如有疑问可向有关部门询问。
(二)甲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不提取租房补贴。
(三)甲方须妥善保管好租房补贴存折。
二、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乙方负责委托承办银行按月代扣甲方租房补贴至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租金账户。
三、甲方租房补贴账号变动时,双方同意依据变更后的甲方租房补贴账号代扣补贴。甲乙双方不再办理变更协议手续,本协议继续执行。
四、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需变更或终止经双方共同协商后,方可实施。
甲方签章: 乙方公章:
协议签订日 年 月 日
附件11 □□□□□□□□□
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续租条件通知单(存根)
申请人 (身份证号: ):
按照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经核查,您家庭因
原因,不符合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请您在过渡期满后腾退现承租房屋。如您对审核结果存有异议,您可在5日内向 提出资格复核申请,逾期视为认同核查结果。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骑 缝 线
□□□□□□□□□
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续租条件通知单
申请人 (身份证号: ):
按照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经核查,您家庭因
原因,不符合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请您在过渡期满后腾退现承租房屋。如您对审核结果存有异议,可在5日内向 提出资格复核申请,逾期视为认同核查结果。
住房保障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
公共租赁住房续租条件复核结果告知单(存根)
申请人 (身份证号: ):
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您因对公共租赁住房续租审核结果存在异议,向我中心申请复核。经复核:
□您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续租条件,可按规定提出申请:
□您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续租条件,理由是
。
申请人(签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骑 缝 章
□□□□□□□□□
公共租赁住房续租条件复核结果告知单
申请人 (身份证号: ):
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您因对公共租赁住房续租审核结果存在异议,向我中心申请复核。经复核:
□您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续租条件,可按规定提出申请:
□您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续租条件,理由是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3
公共租赁住房欠租家庭强制执行提取保证金明细表
小区名称 |
|
经营/产权 单位 |
|
承租人 |
|
保证金金额 |
|
案件受理费 |
|
案件执行费 |
|
欠缴租金 |
|
违约金 |
|
执行法官: 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区住建中心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14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退租房保证金明细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承租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保证金金额 | 利息金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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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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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
|
|
3 |
|
|
|
|
|
合计: 银行读取同步文件为: 保障系统接收文件为:
|
附件15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退款单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
现居住地址 | ||||||||||||
租赁起始 日期 |
| 租赁终止 日期 | ||||||||||
租赁合同编号 |
| |||||||||||
租赁保证金 本金 |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
租赁保证金 利息 |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
扣除金额 |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
实际退还 |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
清算扣除明细 | ||||||||||||
扣除项目 | 扣除原因 | 扣除金额(元) | ||||||||||
|
|
| ||||||||||
|
|
| ||||||||||
|
|
| ||||||||||
扣除金额合计 |
| |||||||||||
产权单位审核 | 申请人确认: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产权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区住建中心 |
区住建中心签章: 年 月 日 |
注:该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产权单位留存,第二联交区住建中心,第三联申请人留存。
附件16
|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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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标识码:1201160038
联系方式:022-6530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