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房执立字【2021】第1005号) |
天津市普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查,你单位存在大港油田港西新城住宅项目诚信南里971套房屋未取得销售许可证而擅自销售房屋的行为,且以上事实有诚信南里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港西新城经济适用房认购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商品房。”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提交了《关于解决大港油田职工住房困难问题的意见》、《关于大港油田新建职工住房销售问题的批复函》等证据可以证明你单位对大港油田港西新城住宅项目诚信南里971套房屋未取得销售许可证而擅自销售房屋的违法行为没有主观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未取得销售许可证而擅自销售房屋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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