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住建不罚字【2020】第001号) |
天津市普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查,你单位存在未取得庆丰西里小区11栋楼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而擅自将房屋交付使用的行为,且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大港油田港西新城住宅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违反了《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对未取得庆丰西里小区11栋楼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而擅自将房屋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没有主观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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