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区住房建设委 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落实居民住宅电梯应急维修相关政策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
索引号: 119-9782-2022-00002
发布机构: 区住房建设委
文  号: 津滨住建发〔2022〕4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房屋管理
成文日期: 2022-02-17
发文日期: 2022-02-17
有效性: 有效

区住房建设委 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落实居民住宅电梯应急维修相关政策

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

各开发区住房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滨海新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系统解决居民住宅电梯应急维修问题,研究形成居民住宅电梯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滨海新区居民住宅电梯落实应急维修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总体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保障滨海新区居民安全乘梯,明晰居民住宅电梯应急维修主体责任,提升电梯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明确电梯管理各方权责,加大执法检查,加强隐患排查,切实将电梯管理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帮扶指导,强化政策宣传引导,优化审批流程,提升电梯应急维修效率和质量;进一步落实应急维修主体责任,执行电梯应急维修相关规定,及时处置电梯故障问题,提升滨海新区居民住宅电梯本质安全水平,保障滨海新区居民安全乘梯,放心出行。

二、职责分工

区住建委负责各类专项维修资金及应急维修资金的管理和审批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街(镇)履行电梯综合执法四项检查职能,加强对辖区居民住宅电梯问题排查,建立问题台账,明确处置措施。各电梯使用单位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依据电梯实际状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电梯管理,提升电梯应急处置能力。各电梯维保单位严格落实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及应急处置工作。

三、分类实施

(一)在保修期内电梯应急维修情况

对保修期内居民住宅电梯故障维修,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电梯制造单位依据质量保修约定实施电梯应急维修。

(二)超过保修期电梯应急维修情况

对超过保修期的居民住宅电梯应急维修问题,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电梯使用单位等依据不同情况分类处置。

1.居民住宅项目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居民住宅电梯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政办规〔2021〕4号)和《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津住建发〔2020〕10号)相关规定执行。

2.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示范小城镇安置房,已按照规定统一归集并存入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依照《滨海新区示范小城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津滨政办发〔2021〕2号)相关规定执行。

3.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未交存房屋维修资金或房屋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居民住宅电梯应急抢修工程,各开发区、各街(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居民住宅电梯应急基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21〕17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紧急情况处置措施

依据相关规定,当发生电梯故障严重损坏危及居民住用安全的紧急情况,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联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党组织共同查勘、调处,召开街镇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维修方案,对应申请相应应急维修资金,并及时组织维修。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深刻认识做好居民住宅电梯特别是老旧小区电梯工作的重要意义;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按照《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电梯安全综合协调办法〉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18〕85号)要求,全力做好居民住宅电梯管理各项工作。

(二)广泛宣传,积极引导

各单位要全面加大电梯应急维修资金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内容,丰富宣传形式,确保各街镇、居民住宅电梯使用单位掌握政策、熟悉流程,提升应急专项资金申请质量。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加强指导,保障应急基金充盈,加快涉及民生安全的电梯应急专项资金审批效率,提高电梯应急维修处置速度。

(三)深入排查,科学处置

各开发区、各街镇要依据职责,深入排查居民住宅特别是老旧小区电梯使用状况,建立问题排查台账,明确处置措施及责任。对于不及时申请进行电梯维修或申请过程中拖延扯皮的电梯使用单位、业主委员会等主体单位,各相关单位要及时组织约谈整改,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

特此通知。

附件:

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示范小城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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