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塘沽湾片区等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住建服务平台、各开发区住建执法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文件的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同时,海绵城市建设是天津市河(湖)长制考核的主要任务。为实现上述目标和任务,需进一步加强我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建委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通知》(津建规〔2017〕30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住建〔2019〕3号)的文件要求,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应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海绵城市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塘沽湾为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重点片区,为确保塘沽湾建设项目全部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请住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住建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配合区海绵办共同做好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管理相关工作,各项目建设单位按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依据《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专篇》(津17WJ-2-1)《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津17WJ-2-2)等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进行海绵城市设计,设计深度应达到施工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海绵城市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上述内容进行审查。
(二)第一次监督告知会前,由建设单位通知区海绵办,区海绵办或支队在告知会上向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告知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政策文件及要求。
(三)建设项目海绵城市施工前,由建设单位通知区海绵办,区海绵办对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天津市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及要求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及要求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区海绵办意见进行整改。
(四)建设项目海绵城市施工过程中,由建设单位通知区海绵办,区海绵办对建设项目施工是否落实海绵城市设计标准规范及要求进行过程检查。对不按照设计标准规范及要求施工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区海绵办意见进行整改。
(五)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通知区海绵办,区海绵办对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成效进行检查,支队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进行整改。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报平台竣工验收备案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含《天津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验收报告》。
三、下一步,滨海新区将在塘沽湾重点片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区开展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各开发区可参照相关验收管理经验,自行制定符合本区域实际情况的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请支队、平台、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大力支持滨海新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2022年1月21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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