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9-9782-2023-00144
发布机构: 区住房建设委
文  号: 津滨住建发〔2022〕66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建筑市场管理
成文日期: 2022-11-14
发文日期: 2023-07-14
有效性: 有效

区直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区住房建设委、区应急局等11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滨海新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 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纳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免予办理或者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主要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一)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以下统称限额以下)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二)限额以下的水利、交通、电力、通信、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

(三)限额以下的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工程;

(四)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

(五)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六)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设活动;

(七)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建设活动;

(八)限额以下的农村在建房屋;

(九)产生50立方米以下零星废土的处置;

(十)其他按规定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

限额以下工程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限额予以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零星作业,是指在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下列小规模非工程建设类生产作业经营活动:

(一)小规模的空调、太阳能、雨棚、防盗网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二)小规模的建筑外墙清洗、修补、屋面检修等各类建筑外墙零星高处作业;

(三)地下管道、管沟等清淤疏通作业;

(四)小型临街广告牌、夜景照明及景观布置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五)小规模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六)小规模的展台、布景等搭设、拆除作业;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零星作业活动。

第五条 我区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由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依法应纳入施工许可等相关许可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由法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监管,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施工许可限额予以调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违法建设行为,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和城管部门及开发区、街镇依法查处。

第七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应当遵循“全面纳管与分类纳管相结合”,“社区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与公众参与为辅”,“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无盲区管控。

第八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生产经营单位负主体责任,开发区、街镇负属地管理责任,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负协调指导及依法开展相关违法行为查处责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开发区、街镇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全纳管和常态化监管;

(二)建立“信息登记服务、安全提醒告知、安全宣传警示、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执法查处”等链条清晰、分工明确的工作流程;

(三)充实辖区网格员力量或通过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第三方购买服务等形式,进一步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力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人员、经费保障,确保工作质量和成效;

(四)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信息登记服务制度,组织和指导委托的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登记工作,设立一站式备案服务窗口,受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信息登记,并收集汇总委托的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上报的登记信息、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管理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动态;

(五)建立辖区各社区、网格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督导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组织落实巡查要求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送查处要求;

(六)按规定组织对发现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隐患督促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生产经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七)对属于授权范围内的执法事项,依法查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对授权范围以外的执法事项,采取“吹哨”形式及时协调区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八)组织开展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九)受理有关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及时组织核查处理;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区应急局、住建委、工信局、环境局、教体局、城管委、交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委、文旅局、公安局等区有关部门依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具体协调指导辖区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依据法律授权协调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十一条 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出台相应的信息登记指引、安全生产指引和执法指引,提供给各开发区、街镇使用,并视开发区、街镇需求,对开发区、街镇就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相关业务进行培训、指导。

第十二条 小散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应当依法将小散工程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施工,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项目动工前按照项目所在地开发区、街镇明确的方式进行信息登记,接受安全生产指导;

(二)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作业,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三)将信息登记回执、安全生产承诺书、风险告知书等内容张贴在小散工程所在地的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小散工程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三条 雇请他人进行零星作业的业主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主体责任:

(一)对于涉及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进行的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依法需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实施的,应当督促其依法进行;

(二)督促相关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三)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四条 承接小散工程或者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主体责任:

(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小散工程或者零星作业活动,确保安全。

(二)承接小散工程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三)按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编制施工作业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六)严格落实对地铁隧道、地下管线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

(七)加强施工或者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施工或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八)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禁止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九)施工或者作业前,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

(十)凡涉及电焊施工、临时用电、吊装作业等特种作业的,应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十一)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监督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作业的人员正确穿戴和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十二)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作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纳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实行信息登记制度。项目动工前由建设单位、业主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按照项目所在地开发区、街镇明确的方式进行信息登记,接受安全生产指导。开发区、街镇可以根据情形委托辖区社区或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受理信息登记。开发区、街镇委托社区或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受理备案的,应当加强对其执行前款规定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六条 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在登记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一)属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其他许可的,告知登记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并及时报送开发区、街镇通知区有关部门及时跟进检查,防止未经许可擅自开工;

(二)属于依法禁止、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或者违法生产作业活动的,告知信息登记人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作业,并及时报送开发区、街镇,开发区、街镇协调区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属于其他不符合信息登记规定情形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按以下分工进行:

(一)开发区、街镇负责受理信息的登记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由其自行组织属地网格员或委托的机构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二)社区代为受理信息登记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应当及时报告开发区、街镇,由开发区、街镇组织属地网格员或委托的机构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受理信息登记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所在开发区、街镇可以委托其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第十八条 工程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告知信息登记部门办理销账手续。

第四章 惩处

第十九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开发区、街镇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超出开发区、街镇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由开发区、街镇移送区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依法实行信用监管:

(一)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被责令补办信息登记、停止施工或者作业,拒不执行的;

(三)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第二十一条 区有关部门、开发区、街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及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前款规定各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的信息登记指引、安全生产指引和执法指引应当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15日内发布并报区住建委、区应急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投资进行小散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投资进行零星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依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

第二十四条 各开发区、街镇可结合实际,制订本区域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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