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住房建设委关于开展2024年建筑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
各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区住建事务服务中心、各相关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的文件要求,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有关内容,对滨海新区建筑业施工企业开展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对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且资质注册地在滨海新区(含各开发区)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
二、核查内容
重点核查已取得资质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配置要求,企业注册人员注册时间及社保缴纳记录等内容。
三、工作要求
1、各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区住建事务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本次动态核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各自辖区内建筑业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依托“天津智慧住房建设综合服务平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智慧住建平台”)开展本次动态核查,到2024年11月底前完成对全区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全覆盖,并于12月1前将本次核查情况报告区住房建设委。
2.本次核查工作,区住建中心可采用不少于3个批次对区本级建筑业企业进行全覆盖核查;各开发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核查计划,并确保按时完成核查工作。
3.各建筑企业要积极配合核查工作,及时向区住建中心或属地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相关资料,做好企业自查和备查工作。受核查企业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并积极配合核查人员工作,受核查企业不予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按核查不合格处理,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内容进行查处。
4、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证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数量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配置要求。
5、对不满足相应标准要求的企业,各建设主管部门将通过“智慧住建平台”向相关企业电子送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在各自网站发布限期整改公告,对相关企业依权限依法依规限期整改。
6.整改期间,不满足相应标准要求的企业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等许可事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被核查资质涉及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暂缓换领相应专业二级资质证书。
7.整改期结束后,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各建设主管部门将函告许可部门依法撤回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在整改期间因承揽业务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联系人:邵茂、张腾 联系电话:022-65306305 022-25783230)
区住房建设委
2024年5月31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网站标识码:1201160038
联系方式:022-6530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