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公告 |
孙金芳:
经查,你在滨海新区大港阳春里6-2-401号房屋从事拆改住宅楼房墙体等承重结构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四项“禁止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的规定,我委依据《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房屋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滨住建责改字〔2024〕第1194号),责令你立即改正。
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滨住建责改字〔2024〕第1194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如不服本决定书,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书自行改正义务的,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发生的费用由你承担。
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2024年9月30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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