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 骁 职务:主任
受委托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法定代表人:张德天 职务:负责人
为规范本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质量检测活动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滨海新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三定”方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依法将以下行政执法事项委托天津市滨海新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
一、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名义,在委托单位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质量检测活动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工作。
2.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工作。
3.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4.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将执法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录入各级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7.如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受委托单位应在委托单位的指导下具体承担复议和应诉工作,并向委托单位提供完整的案卷资料。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三、委托期限
自2024年8月13日至2027年8月12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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