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
天津市金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滨海新区国兰花苑小区从事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委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滨住建告字〔2024〕第1208号),拟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32000)元整。
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滨住建告字〔2024〕第1208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委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陈述申辩意见可邮寄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2024年10月31 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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