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编码Z11620243033)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4-11-05 17:54      来源: 区住房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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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位):

    经查,你(单位)在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滨汉(挂)2017-2号地块项目(碧御园)一期工程施工中,存在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我委依法作出《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告知书》、《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告知书》(案件编码Z11620243033),经公告送达后,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现我委依法作出《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编码Z11620243033),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壹仟零捌元肆角捌分(¥141008.48元)的行政处罚。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编码Z1162024303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2024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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