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住建罚字〔2024〕第1208号)的送达公告 |
天津市金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滨海新区国兰花苑小区从事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规定。
我委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津滨住建告字〔2024〕第1208号)。经公告送达后,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现我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住建罚字〔2024〕第1208号),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3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住建罚字〔2024〕第1208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2024年12月4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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