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三批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各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智能建造试点城市的通知》(建市函〔2022〕8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开展第三批智能建造试点项目遴选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开展第三批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范围:申报项目应为滨海新区辖区内已进入建设程序的住宅、公建、工业厂房、城市基础设施及城市更新等领域项目,在数字化设计、工业化生产、智能化施工和建筑产业互联网、智能装备等智能建造技术中综合能力突出且成效显著,能够发挥较好的示范引领作用。试点项目优先考虑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
(二)申报主体:需以工程项目为基本依托,由建设单位进行申报,也可由建设单位联合设计、工程总承包等单位共同申报。
二、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请各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具备条件的项目单位,请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组织区本级具备条件的项目单位填写《天津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于2025年3月14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至滨海新区住房建设委(大连东道1060号,5号楼5125室),电子版资料同步发送至邮箱:bhzjwjzgls@tj.gov.cn对于跨区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申报单位可直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报。
(二)初步审核。由滨海新区住房建设委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推荐意见。
(三)专家评选。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并将名单进行公布。
三、动态管理
(一)试点期间,各试点项目应每季度末向滨海新区住房建设委报送试点实施情况资料,每年年终报送年度进展资料,并配合市、区级住建部门调研试点项目进展情况。
(二)试点结束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对各项目智能建造技术应用情况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的,确定为示范项目。
四、其他要求
(一)认真组织。各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精心组织和广泛发动有关单位申报,坚持优中选优,做好智能建造试点项目推荐工作。
(二)加强宣传。各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可通过举办论坛、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活动,加大智能建造发展的政策宣贯、技术指导和交流合作力度。
(三)鼓励支持。各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评优等方面予以有关政策鼓励和支持;鼓励试点项目在工程招投标中,可将智能建造相关内容作为评审因素纳入评标办法。
附件:
1.天津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申报书
2.天津市智能建造示范项目评分表
(联系人:耿晓佳 电话:022-65271984)
区住房建设委
2025年3月13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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