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案件编码Z11620243033)的送达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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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4年 12月 5 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编码:Z11620243033)。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壹仟零捌元肆角捌分(¥141008.48元),并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缴纳罚款 141008.48元及加处罚款 141008.48元的义务。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地址: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118号国泰大厦 A座 32层)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无法同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案件编码Z1162024303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区住房建设委
2025年6月9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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