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住建罚字〔2024〕第1208号)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5-12-23 16:30      来源: 区住房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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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金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滨海新区国兰花苑小区从事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委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住建罚字〔2024〕第1208号)。因本机关未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且本案法律文书送达程序存在瑕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委决定撤销已作出并送达的津滨住建罚字〔2024〕第1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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