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读滨海新区建设项目新增海绵城市建设指标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为高效利用雨水资源,缓解城市内涝,根据《滨海新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7-2030年)》(修编版)要求和海绵城市建设效果的实际需要,滨海新区新建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应将“源头降雨滞蓄量”“雨水资源利用率”同“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控制性指标执行,在土地划拨及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并在施工图审、竣工验收环节加强管控。
现将“源头降雨滞蓄量”“雨水资源利用率”指标解读如下:
一、源头降雨滞蓄量
(一)术语定义:
源头降雨滞蓄量:在降雨峰值期间(超过管网能力的降雨)源头暂时滞留和蓄存一定量雨水,削减向下游排放的雨水峰值径流量、延长排放时间,主要包括下凹式绿地中溢流口之上至四周硬化地面的最低点的雨水滞蓄量、未纳入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计算的调蓄容积及其它海绵设施缓排的雨水滞蓄量。
(二)计算公式
源头降水滞蓄量=(四周地面最低点标高-溢流口标高)×下凹绿地面积+未纳入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计算的调蓄容
积或其它缓排容积
(三)建设指标
源头降水滞蓄量≥场地面积×15mm
(四)建设要求
1.若千平米硬化面积的调蓄容积和下凹绿地率均符合《海绵城市雨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DB29-296-2021)建设要求,源头降雨滞蓄量可不作强制要求。
2.鼓励利用绿色设施进行海绵城市建设,若采用可再生能源供给的灰色设施可视为绿色设施。
3.通过灰色设施满足“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源头降
雨滞蓄量”指标要求的项目,需采用可再生能源供能。
二、雨水资源利用率
(一)术语定义
雨水资源化利用率:雨水收集并用于道路浇洒、园林绿地灌溉、市政杂用、工农业生产、冷却等的雨水总量(按年计算,不包括汇入景观、水体的雨水量和自然渗透的雨水量)与年均降雨量(折算成毫米数)的比值。
(二)建设指标
新建项目雨水资源利用率≥15%,优先收集回用建筑屋面的雨水。
改造项目雨水资源利用率不作强制要求,严格按照应做尽做的标准收集回用建筑屋面的雨水。
(三)计算公式
雨水资源化利用率(%)=(年雨水收集利用的总量/年均降雨量)×100%。也可以将收集利用的雨水容积转化为项目的年雨水(径流)总量控制率。
(四)建设要求
1.在项目方案设计时,应充分利用建筑构造、建筑高差和项目场地条件,统筹考虑雨水资源化利用的方式。
2.雨水资源化利用设施设计时,地下设施应采取措施确保收集的雨水不受地下水侵蚀,地上设施出水水头应达到5m以上,满足水质达标且能被有效利用。
3.雨水资源化利用过程应采用“重力流”方式或可再生能源方式供能。
4.改造项目按照应做尽做的标准,具备收集回用雨水标准的建筑屋面,应满足单个雨落管所覆盖汇水面的雨水资源化利用率控制在55%-85%之间,且最大可回用量(年径流总量控制率85%对应的降雨量)不应小于0.5m3。雨落管对应的雨水资源化利用设施的位置应便于收集回用雨水且收集的雨水能够被有效利用。
5.雨水利用设施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涂色或标识,防止误接、误用、误饮。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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