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定分离” 操作指引》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市场主体适应“评定分离”的新规则、新模式,切实维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现印发《滨海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
滨海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区住房建设委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定分离”办法导则(试行)>的通知》(津滨住建发[2021]49号),为切实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实现招标人“评优定优”目标,特制定本操作指引,供招标人及有关单位参考。
一、“评定分离”相关定义
按照《滨海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定分离”办法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规定,“评定分离”即“评标”和“定标”分离。“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推荐定标候选人;“定标”是指招标人依据《导则》自行组建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和程序,从定标候选人中选定中标候选人并推荐预中标人。
二、总体原则和适用范围
招标人应事先确定相应的定标规则,严格按照规则开展招标工作,不临时动议,不临时改变既定规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对招标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招标人应遵循权责统一、规则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先考虑创新、绿色等评审因素,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凡采用“评定分离”规则进行招标工作的项目,招标人可参考本文。
三、“评定分离”招标主要步骤
招标人进行施工招标“评定分离”的主要步骤(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是:
(一)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组建监督小组;
(二)编制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审查文件;
(三)编制发布招标文件(可与资格审查文件同时发放);
(四)编制发布招标控制价;
(五)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和筛选(如涉及),确定审查通过投标人;
(六)组建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推荐定标候选人;
(七)组建考察小组,定标前考察(如涉及);
(八)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及预中标人;
(九)发布中标结果公示;
(十)发布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投标书面报告网上上传;
(十二)合同网上上传。
上述各招标业务流程均应依照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导则》要求的时限进行。
四、招标人建立健全内控机制
“评定分离”充分归还招标人择优选择中标人的权利,按照《导则》及有关要求,在“评定分离”招标工作启动前,招标人应建立健全决策约束机制、全过程留痕机制、回避和保密机制等内控机制,成立监督小组,对招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五、招标
(一)编制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可在施工招标公告编制时进行如下填写:
1.在招标公告“2.3 标段划分与招标范围”中,加上“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办法评审”
2.在招标公告“6.1”增加获取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并明确获取方式,并再次注明“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办法评审。”
(二)编制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导则》,参考相关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文件范本,编制发布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除原施工招标必须设置的内容外,还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资格审查文件应当明确
(1)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建;
(2)筛选后进入评标程序投标人的数量;
(3)筛选办法和筛选标准;
(4)资格审查环节异议投诉受理处理方法。
2.招标文件应当明确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2)对定标候选人组织考察的方法(如涉及);
(3)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4)评标办法、定标方法和规则;
(5)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的异议投诉受理处理方法。
(三)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本市计价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在投标截止时间 5 个工作日前公布。采用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税金和规费合计。其中安全文明措施费、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可竞争的固定报价另外单列。
(四)各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1.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在资格审查环节,招标人应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工作,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筛选(如涉及)。
资格审查委员会组建可参照定标委员会组建过程和方式。
2.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同现行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组建方式。
3.组建定标前考察工作小组
评标结束后,在定标活动前,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人员组成考察工作小组,负责定标前期准备工作。工作小组的组建过程应在定标监督小组监督下进行。
4.组建定标委员会
在定标环节,招标人应组建定标委员会,负责根据定标方案确定预中标人。
(1)定标委员会成员
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原则:从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中产生,当技术能力不足时,可由招标人邀请外部专家担任。确有需要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以从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中确定成员;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以从其母公司、子公司人员中确定成员。
(2)定标委员会成员库
招标人可依据定标委员会成员组成原则,自行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库。定标委员会成员库成员须签订《定标委员会成员库成员承诺书》,不得私自打听、泄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库名单。
(3)定标委员会组建方法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2倍以上符合条件的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组建和抽取过程应在定标监督小组监督下进行。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活动前确定定标委员会成员,填写《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会应推荐定标组长,若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也可书面授权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定标会结束前应当保密。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在定标前签订《定标委员会成员回避承诺书》,如与定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定标候选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定标候选人、中介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代表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要求进行审查,资格审查结果应通知所有投标人。资格审查过程在交易场所中进行。
1.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进入评标程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数量小于等于20家时,则全部进入评标程序。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2.筛选。筛选与资格审查应在同一天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数量大于20家时,招标人应即刻启动筛选程序,并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完成筛选工作。筛选办法应当在资格审查文件中明确规定,筛选结果应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人应该在资格审查文件中明确筛选后进入评标程序的具体投标人数量。筛选应遵循“先去劣再择优”原则,在资格审查文件中注明投标人“去劣”的情形和“择优”的标准,不能设定主观因素。去劣和择优因素设置和核验办法应明确,避免发生歧义。招标人可综合考虑择优因素或按择优因素的重要性,对投标人进行逐级筛选。
七、评标
评标过程在交易场所中进行,实施“三分离”原则,具体参照《导则》。
(一)评审办法
评标一般采用定性评审,也可采用定量评审或定性+定量评审的方式,具体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为后续建设单位定标、签订合同提供参考意见,推荐定标候选人。
(二)评审步骤和因素
评审一般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步骤。评审因素包括技术、商务、资信等,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评审因素以及相应的评审顺序。
(三)评标报告内容
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主要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推荐的定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9)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八、定标
(一)定标前考察
1.定标考察小组
招标人是否需要对定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答辩,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应对所有定标候选人进行。
2.主要工作职责
主要负责定标前期准备,对定标候选人的价格、方案、团队和资信等因素进行分析、考察、质询和答辩,出具复核、考察报告作为定标辅助。质询、答辩环节应当事先制定工作方案,并纳入定标方案中。
3.其他事项
若考察中发现投标所用业绩、奖项等弄虚作假,或是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如实记录并提交定标委员会参考。考察报告中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标单位的内容。
(二)定标因素
定标因素包括择优因素和比劣因素,定标因素的选择不受其他已选择的评审因素限制,年限要求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择优因素可参考并不限于以下内容:信用等级、投标价格、缴税证明、类似工程业绩、企业荣誉、有关服务等。
(三)定标程序
依据《导则》有关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充分竞争、合理低价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事先规定的定标规则、定标办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并推荐预中标人。定标会议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召开定标会。在定标会前,招标人应当按要求组建定标委员会。
2.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若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3.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从定标候选人中推荐有排序的三名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预中标人。
4.招标人应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详见《导则》有关规定。
5.招标人应对定标报告进行归档,至少包括定标委员会会议过程、正式成员名单、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附件:“评定分离”招标相关表格范例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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