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滨海新区开展第一批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和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 |
各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区住建中心、区住建综合执法支队、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住建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开展第一批智能建造试点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开展第一批智能建造试点项目遴选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推动天津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加快搭建智能建造应用场景,推动滨海新区智能建造产业的建设,培育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智能建造骨干企业,现决定开展智能建造试点企业和项目遴选工作,就以下工作进行通知:
一、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申报工作
(一)申报要求
1.申报范围
申报项目应为滨海新区和各开发区内已进入建设程序的住宅、公建、工业厂房、城市基础设施及城市更新等领域项目,在数字化设计、工业化生产、智能化施工和建筑产业互联网、智能装备等智能建造技术中至少有一项突出应用且成效显著,能够发挥较好的示范引领作用。试点项目优先考虑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
2.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以工程项目为基本依托,由建设单位进行申报,也可由建设单位联合设计、工程总承包等单位共同申报。
(二)申报程序
1.组织申报
具备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填写《天津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于2月26日前报送至项目所属建设主管部门。对于跨区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申报单位可直接向区住房建设委申报。
2.初步审核
新区、各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并于2月28前将有关资料报送至区住房建设委,电子版资料同步发送至邮箱binhaiznzz@126.com。
3.专家评选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并将名单进行公布。
(三)动态管理
1.试点期间,试点项目应每季度末向项目所属建设主管部门报送试点实施情况资料,每年年终报送年度进展资料。市、新区和各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适时跟踪调研各试点项目进展情况。
2.试点结束后,市住建委将对各项目智能建造技术应用情况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的,确定为示范项目,核发智能建造示范项目证书。
二、智能建造试点企业申报工作
(一)申报要求
1.申报条件
在滨海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设计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部品部件生产制造企业;具有较强的智能建造技术创新能力,拥有实施智能建造的专项投入、人才队伍、标准规范和工作运行机制等,项目应用经验丰富,产业链资源整合能力较强,对区域行业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优先支持国家和天津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企业申报;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申报程序
1.组织申报
具备条件的建筑设计、施工总承包及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应积极申报,填写《天津市智能建造试点企业申报书》,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于2月26日前报送至企业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
2.初步审核
新区和各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辖区或企业集团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并于2月28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至新区住建委,电子版资料同步发送至邮箱binhaiznzz@126.com。以企业集团为整体申报单位,可直接报送区住房建设委。
3.专家评选
市住建委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试点企业,并将名单进行公布。
(三)动态管理
1.试点期间,试点企业应每季度末向注册地所属辖区建设主管部门报送试点实施情况资料,每年年终报送年度进展资料。市、区、各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适时跟踪调研各试点企业进展情况。
2.试点期结束后,市住建委将对各试点企业智能建造技术应用情况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的,确定为示范企业,核发智能建造示范企业证书。
(四)其他要求
1.认真组织
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要高度重视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精心组织和广泛发动有关单位申报,坚持优中选优,做好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和企业的推荐工作。
2.加强宣传
区住房建设委和各开发区将配合市级部门通过举办论坛、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活动,加大智能建造发展的政策宣贯、技术指导和交流合作力度。
3.鼓励支持
对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评优等方面予以有关政策鼓励和支持;鼓励试点项目和企业在工程招投标中,可将智能建造相关内容作为评审因素纳入评标办法。
特此通知。
附件:
1.天津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申报书
2.天津市智能建造试点企业申报书
3.滨海新区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基本信息统计表
2023年2月20日
联系人:王忠玉 联系电话:65271984
刘汉阳 联系电话:65306305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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