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滨海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质量登记和竣工手续的通知 |
各相关单位(个人):
为进一步做好滨海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实施,确保加装电梯工程质量安全,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津住建发[2023]1号)有关内容,结合滨海新区区本级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项目开工和质量登记手续
1、申请人或实施主体依法办理管线迁移改造、绿地占用、树木迁移、电梯安装告知等手续,并接受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2. 经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会商通过后,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安装等单位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电梯安装,签订书面委托施工合同、安装合同。申请人是加装电梯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
3、为加强施工监理,保证加装电梯工程顺利实施,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被委托的监理单位对加装电梯的质量安全进行全程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4、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现场确认,并出具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地质勘察文件;如能提供原始勘察文件,且原始勘察文件能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可无须重新勘察,由设计单位就此情况出具说明,办理监督登记无须提供勘察单位质量、安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安全责任承诺书和勘察单位委托合同。
5、工程开工前,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委托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项目及周边现状地下管线情况进行测绘,并将测绘成果纳入质量登记材料清单。因工程施工造成对管线破坏并造成影响的,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及相关各方承担相关费用和法律责任。
6、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在工程施工前,应向滨海新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登记,并按程序提供相关资料(详见附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土建工程实施监督管理,质量登记部门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7、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并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负责。
8、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在签订地下管线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时,应明确项目主要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
电梯检验合格后,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电梯安装等单位,按建设程序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邀请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
三、其他内容
本通知适用于滨海新区区本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有效期截止至2028年3月1日。各开发区可参照执行,或结合各开发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关工作方案。
附件:质量登记材料清单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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